中医临床研究院涉色情按摩,院长称手法乃“首创”

“研究院”曾被认定容留卖淫

 

这家研究院所称专利服务到底涉不涉嫌色情服务呢?

 

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工作人员听完记者介绍后认为,北京康中乐中医临床研究院所从事的按摩服务,“完全跟中医没什么关系,更像是打着中医的幌子,暗地里提供色情服务。”

 

“实在是荒唐。”中日友好医院、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的男科专家都认为“北京康中乐中医临床研究院的异性按摩”根本不是什么治疗,更谈不上医学,“基本上跟色情服务差不多。”

 

北京思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传巍称,提供手淫服务究竟属不属于卖淫,曾引发过一些探讨。2001年,公安部批复认为,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、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,包括口淫、手淫、鸡奸等行为,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。

 

记者调查发现,2000年,耿福增曾因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。2007年,耿福增因容留卖淫被行政拘留。2009年,耿福增又因容留卖淫被劳教。

 

北京高院网上一份判决书显示,2009年,耿福增承租的公寓楼内,容留多人以“生殖系统保健”为名进行卖淫活动,被处以劳动教养一年。耿福增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,一审法院审理认为,“耿福增通过开办北京康中乐中医临床研究院的方式,以实用专利产品的合法外衣,掩盖其容留卖淫女通过手淫的方式卖淫的非法目的,其行为属容留卖淫嫖娼,驳回耿福增的上诉请求。”

 

一审宣判后,耿福增提起上诉,他认为“北京康中乐中医临床研究院有合法执照,并享实用新型专利;并未容留卖淫,仅仅是招聘大夫、护士、保健为患者做泌尿生殖保健服务,属于专利技术服务;北京康中乐中医临床研究院向患者收取的费用是生殖系统保健费,而非个人之间以金钱、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。”

 

2010年,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有法律人士表示,该研究院现在的活动与之前的没区别,按相关法规,仍可认定为容留卖淫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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